| 輻射安全證書六年期滿換發問答(資料來源:原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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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否線上直接辦理? Ans:否,本會並無規劃輻射安全證書及相關人員證書於線上辦理換發。請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將相關資料備妥後,寄送本會辦理。 Q2.費用及繳交方式? Ans:a.輻射安全證書六年期滿換發所需之規費依「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收取規費2100元(含證照費1000元及審查費1100元)。 b.繳費方式請用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請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 ,連同相關換照所需文件一併寄至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 1 段 80號2樓收,信封上請註明「輻射安全證書換發申請」字樣。 Q3.已填寫輻安證書換發申請書中「輻射安全證書換發訓練證明清冊」 ,需另附 繼續教育訓練證明嗎? Ans:申請者應將繼續教育積分點數相關資訊詳實填寫於「輻射安全證書換發訓練證明清冊」中,無需併案檢送訓練或積分證明書,如有必要本會將要求申請者提供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Q4. 辦理輻射安全證書換發時,繼續教育訓練時數不足者該如何辦理? Ans:辦理輻射安全證書換發時,若繼續教育積分不足者是無法辦理換發輻射安全證的;證書逾期申請換發者,請於換發前六年內取得 36 小時繼續教育積分辦理換發即可。 Q5.已離開公司單位或不在原登記機關服務者該如何辦理換發? Ans:證書持有者更換工作或待業中,仍可持原證書及所需文件辦理換發。 Q6. 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前所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可否於期限屆滿時辦理換發、又該如何換發? Ans:請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Q7.若僅操作登記類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需辦理換發嗎? Ans:台端若僅操作登記類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則無需於於期限內辦理換發輻射安全證書;爾後如有需要再操作許可類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請先行向本會申辦輻射安全證書換發作業,審核通過後再行操作。 下載:輻射安全證書六年期滿換發問答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