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紀念醫院-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mmiss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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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章程

  1. 名稱: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2. 隸屬:本院院長
  3. 目的: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制定公佈、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二條;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統籌本院輻射安全防護事宜;以確保本院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及病患之健康與安全。
  4. 與會人員:
    1. 主席:本院院長
    2. 成員:由本院院長、醫務副院長、行政副院長、及相關單位代表:放射線科六名、放射腫瘤科五名、核子醫學科三名、牙科二名、開刀房二名、骨科一名、心導管室一名、護理部二名、醫工室二名、醫研部一名,代表由各單位主管推薦,經本院院長任命後生效,任期二年,連任不受限制。
    3. 執行秘書:主席指定資深輻射防護人員或由全體委員推舉,負責記錄及 有關議案之蒐集。
    4. 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但無表決權。
  5. 開會:
    1.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2. 主席以及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
    3. 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不在時;得由主席指定成員中一人代理主席。
    4. 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成會。
  6. 表決:
    1. 表決議案必須過半數委員在場,以多數決通過。
    2. 法定人數的計算不含因公出國者。
  7. 任務:
    1. 維護本院有關游離輻射工作人員與病人之輻射安全。
    2. 決定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時之處理對策,若有緊急事故發生時;開會決定處理對策。
    3. 對於本院有關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使用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行管理與管制。
    4. 議事內容應以會議記錄及摘要呈報本院院長裁決,並依批示執行;必要時應通告有關單位或全院通知。
  8. 章程之施行及修正: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通過,並經本院院長核准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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