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第 六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第 十三 條 (刪除) 第三條附表 本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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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第 十三 條 (刪除)
第三條
附表
本辦法第三條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一覽表
課程類別 相關學科
核心課程 輻射安全、保健物理等。
相關課程 放射物理、輻射生物、輻射度量、輻射劑量、輻射屏蔽、醫學物理、放射性廢棄物與處理、放射化學、環境輻射、同步輻射、核工原理等。
註一: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應由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課程。
註二:申請輻射防護師認可者,擬認定課程學分數應包含「核心課程」二學分以上及「相關課程」四學分以上。
註三:申請輻射防護員認可者,擬認定課程學分數應包含「核心課程」及「相關課程」各二學分以上。
註四:「核心課程」之認定,得以採計接受輻射防護人員進階訓練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並持有結業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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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院區:新北市淡水區 25115 民生里民生路45號 電話:(02)2809-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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