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陽明大學-97年度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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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雇主應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教育訓練,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並記錄備查(十年)。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時,處新台幣10萬元~50萬元罰鍰。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處新台幣4萬元~20萬元罰鍰。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拒不接受教育訓練,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茲摘錄部份輻射防護講習班內容及時間表,如附件、請參閱;詳細上課情形請自行上網查詢。
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輻射防護訓練班 http://www.rpa.org.tw/ ▲ 下載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