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醫院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一、目的爲強化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事故發生時之應變處理能力,特訂定「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俾於火災事故發生時有所依循。二、適用範圍包括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但不包括可發生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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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醫院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
一、目的
爲強化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事故發生時之應變處理能力,特訂定「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俾於火災事故發生時有所依循。
二、適用範圍
包括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但不包括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
三、平時整備
指定之輻防人員或輻防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1.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應明確標示放射性物質位置、數量,並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
2. 採購放射性物質時,應請製造廠商提供火災事故處理應注意事項,並納入處理程序。
3. 定期或配合其他事故之消防演練實施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事故處理訓練及演練。
4.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火災處理程序應納入輻射防護計畫,並適時更新。
5. 定期執行放射性物質料帳清點,並加強自主管理。
四、作業程序
1. 發生火警時,迅速移去放射性物質附近之可燃物,引火物及爆炸藥物。
2. 立即關閉通風與排氣系統,以防止空氣污染之擴大,切斷電源與關閉煤氣。
3. 以滅火器撲滅火源(應配備適宜之滅火器)並將放射性物質移至安全地方。
4. 火勢無法以滅火器控制時,立即通知院內消防單位進行處置作業,並建議適
當之輻射管制區救火方法,以免救火人員接受過量曝露及防止污染之擴大。
5. 測量火場附近之輻射量,嚴禁閒雜人員進出。
6. 放射源如無法搶救出,應於火勢撲滅後即檢查射源容器是否損壞或污染。
7. 如已造成污染,即行封閉現場並進行去污。
8. 必要時得請求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保健物理組、清華大學保健物理組或
民間專業單位等指派保健物理人員協助輻射防護作業之控制。
9. 向原子能委員會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及緊急處理措施和善後辦法。
五、指定之輻防人員或輻防管理人員(含代理人)名冊及聯絡電話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輻委會輻防人員 楊雅惠 輻防師 02-28094661*2301
北核醫輻防人員 鄭雯文 輻防師 02-25433535*2299
淡核醫輻防人員 宋美慧 輻防師 02-28094661*2299
腫瘤科輻防人員 王順龍 輻防師 02-28094661*2301
註:
1.輻防人員係指「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所稱之輻射防護人員,即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負責執行輻防管理業務。
2.輻防管理人員係指貴單位若未達「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尚不需配置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時,設施經營者應指定人員(至少接受18小時輻射防護訓練)執行輻防管理業務。
原子能委員會核安監管中心24小時通報專線:02-82317250
0800-08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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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院區:新北市淡水區 25115 民生里民生路45號 電話:(02)2809-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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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
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
修正「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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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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